词条 | 尊干爱兵公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尊干爱兵公约中国人民解放军尊干爱兵公约产生于抗日战争中的尊干爱兵运动。196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连队管理教育工作条令》,对尊干爱兵运动分别规定了8项要求。198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例》,又对尊干爱兵分别修订为7项要求:(一)军官要做到:以亲如兄弟的感情爱护士兵,严格管理,耐心说服,关心士兵的成长和进步;经常同士兵谈心,了解士兵的情况,做士兵的贴心人;尊重士兵的民主权利,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处处以身作则,不搞特殊化,不侵占士兵的权益;对待士兵,要一视同仁,不有亲有疏,不偏听偏信;与士兵发生矛盾,要主动妥善地去解决;关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顾伤病员,热情接待来队的士兵家属。(二)士兵要做到:尊重军官,服从管理,一切行动听指挥;忠诚老实,主动向军官汇报思想,虚心接受教育;有了缺点错误,诚恳接受批评,坚决改正;对军官有意见,应向本人或组织提出,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不搞极端民主化;照顾军官和体弱有病的同志,不搞绝对平均主义。战友遇到危险要奋勇救护;对首长、上级和同志,要讲究礼节,注意礼貌;关心连队建设,爱护集体荣誉,积极协助军官做好各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这个公约的各项要求,有利于保持密切的官兵关系,增强部队团结,提高战斗力。这些要求也是军德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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