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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住所以外的居住地址。法律无特别规定时,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或没有住所的,视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参见“住所”。
公民暂时的非定居的场所,即住所之外的居住场所,民法上确定居所的意义在于: 若无住所或住所无从考察时,可视居所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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