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山东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1943年9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修正通过。共二十七条。规定山东省临时参议会为代表山东省全体人民之民意机关;中华民国之人民年在18岁以上,居住于山东省内者,不分性别、党派、职业、宗教、民族、财产、文化程度,均可选举或被选举为山东省临时参议员。但有汉奸嫌疑者,吸食毒品者,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无选举或被选举权;参议员名额为81人,候补参议员19人,妇女参议员不得少于百分之十。《条例》还规定:山东省政府之重要施政方针,实施前应提交省临时参议会议决;参议会有权审查通过全省预、决算,听取山东省政府的施政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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