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审计处暂行组织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山东省审计处暂行组织条例1942年6月山东省参议会通过公布施行。共九条。主要规定:为保证财政制度的执行,防止贪污浪费,在各行政区内设审计处,施行财政上的司法监督。在省设审计处,主任公署设审计分处,专员公署设审计员。审计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1)审核各机关、团体、地方、部队开支决算事项;(2)审核各级财政、粮食机关征税征粮与一切开支事项;(3)审核各机关、团体、部队公有财务事项;(4)审核各级金库及公管事业收支事项;(5)贪污舞弊及浪费之检举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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