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巡回审判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巡回审判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地派出审判人员组成临时法庭,在管辖区域内巡回审理,就地审判。一些资产阶级国家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也曾实行巡回审判方式,如英国。我国民主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根据案情的不同和适应战争环境的需要,较早地确立和实行了巡回审判。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各级裁判部可以组织巡回法庭,到出事地点审判比较有重要意义的案件,以吸引广大群众旁听。1944年的《晋冀鲁豫边区太岳区暂行司法制度》规定,第一审、第二审、第三审均可组织临时流动法庭,公审某些重大案件。1944年10月颁布的《苏中区处理诉讼案件暂行办法》将巡回审判确定为审判诉讼案件的五种方式之一,规定审判人员在划分的区域内分日期巡回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仍保留巡回审判。1951年9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7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在院内审判外,应视案件需要,实行就地调查、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司法实践证明,这种审判方式有助于刑事案件的及时、正确审结,有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是人民法院有效实施法律的必要补充。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巡回审判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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