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工厂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工厂法早期的劳动法。18世纪末19世纪初工人运动兴起,迫使资本主义国家制订缩短工作日、禁止使用童工、保护女工和实行劳动保险等工厂立法。如英国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1802年)、《矿工与矿山法》(1842年)、《十小时法》(1847年)、法国的《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法》(1841年)等。工厂法的发展,使劳动法逐渐形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参见“劳动法”。 工厂法调整厂矿企业中劳动关系的法律。其内容各国规定不尽一样,大致为: 组织机构,行政职能和职工劳动时间,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工资福利、培训计划,奖惩制度、生产技术责任等。资产阶级最早的工厂法是英国政府于1802年颁布的,随后各资本主义国家也都陆续制定了工厂法。这些工厂法带有向工人阶级暂时性的局部妥协的性质,有极大的欺骗性。目的是缓和阶级矛盾,破坏工人阶级内部团结和镇压工人运动。旧中国国民党政府曾于1929年颁布工厂法,该法不仅不保护工人的实际利益,反而赋予资本家种种特权,成为压榨工人阶级的工具。只有社会主义国家颁布的工厂法,才真正体现工人阶级的意志,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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