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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三、乡镇政权机构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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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三、乡镇政权机构的沿革

早在1922年6、7月间,彭湃在广东海丰和陆丰县建立了农民协会,这些协会实际上享有基层政权的主要权力,是基层政权的雏形。新中国成立初期,广东省实行的是区公所和乡政府建制。在农村的具体做法就是召开区、乡(行政村)的人民代表会议以选举产生区、乡(行政村)政府。据1951年统计,全省共设区公所609个,乡政府4 725个,镇249个。1954年9月,按新宪法规定,县以下只设乡、民族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政府均设人民委员会。县人民委员会必要时可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广东省根据新宪法的规定精神,进行了检查落实。1954年,全省共设区公所875个,乡12 321个,镇296个。1955年12月,在相当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民族乡,并把一些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改建为民族乡。农村合作化从开始就带有政治性和行政性的特征。1955年9月,广东省采取了撤区并乡措施,尔后,又提出一社一乡的要求,一个乡就是一个高级农业合作社的范围。据1958年统计,全省共并成1 737个乡。接着,全国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广东省行政区划撤并较大,农村实行政社合一体制。据1960年统计,全省共设置人民公社1 07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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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5:2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