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市政府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市政府设市行政区域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参见“市❶”。 市政府Municipal Government一级地方政府。负责城、镇或自治市的行政管理,制定政策,征收捐税,并保证政策的贯彻执行,由地方选举的地方立法机关市议会具体负责。根据1982年的宪法法案,市政府的权限由省政府决定,但其执行情况则由全体选民在定期的选举中进行评估。市行政机关由市议会任命的官员和雇员组成,并组成各个部。在大多数市政府中,议会或委员会在制定政策与执行政策之间起着必要的联系作用。市议会设立一些委员会来领导和管理公共事业。每个委员会由议会成员按规定的数量组成,以检查各部及其有关的活动,并向市议会作介绍。各部的领导通常向一个也可能向几个委员会负责,这由各部的职责而定。许多市政府,特别在大城市,现已废除或修改了这种体制,而改设议会管理委员会或议会执行委员会。例如,多伦多、渥太华、哈密尔顿和温莎已成立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市长(任主席)和一些全市选举的市议员(任管理人员)组成。根据市政条例,管理委员会承担执行的权力,包括年度预算的准备、契约的修正、官员和雇员的任免等。议会执行委员会则为蒙特利尔和魁北克的市政府采用,而在温尼伯还出现另一种变体。在省政府的章程中,虽然市长有长官、执行长官或议长等头衔,但几乎没有独立于市议会之外的权力。所有的省都规定市长通过普选产生,主持议会的一切会议。省与市之间的关系是上、下级关系。省政府的立法,市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市与联邦政府之间的关系相对说来则并不那么重要。 市政府City government由州议会设立。市政府完全附属于州,自己不享有主权。近半个世纪以来,由于地方自治原则的发展,市政府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自治权。但是,州宪法对地方宪章有权修订或废除。市政府的三种主要形式是: 市长——市政会议制、市政委员会制和市经理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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