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市易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101 市易法北宋王安石所行官营商业的新法。即由官府设立机构,直接吞吐物资,参与交易,以控制商品流通和市场物价。熙宁五年(1072)试办。先在汴京(今河南开封)设都市易司,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由监官或提举官主持。市易司(务)招收各行户和牙商充当交易的行人和牙人,外地商人来货可卖给市易司,也可向市易司购货,并可用财物作抵押借款购货或赊购。官府所需要的货物,也都由市易司供应。汴京都市易司拨内库钱百万缗作本,用以平衡物价。价贱时增价收购,价贵时减价出售。在汴京行有成效后,又推广于杭州、广州、扬州、成都等22个城市。市易法是西汉平准法的发展。这对增加政府收入,打击投机商人垄断市场,保护正当商人的交易和促进商品流通的发展,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因守旧官僚的反对,元丰八年(1085)后,陆续废除,以后兴废无常,元符三年(1100)改为平淮务。南宋后停止。 市易法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宋代豪商控制同行,操纵市场,对外地小商运来的货物压价收购,然后高价出售。熙宁三年(1070年),保平军节度推官王韶在陕西用官钱设市易司,控制西北边境贸易。熙宁五年(1078年),王安石参照王韶所行,制定市易法,先在汴京(今河南开封)试行,设都市易司,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由监官或提举官主持。汴京都市易司统辖各商贩行头和牙商,并以内库钱百万缗及京东路87万缗作本。凡市上可售而滞销的货物,由都市易司平价收购,售主也可易取官物。商贾向官购货,可用财物作抵贷借官款,定期归还,半年付息1/10,全年加倍。官府所需货物,统由都市易司供应。在汴京行有成效后,又推广于杭州、黔州、广州、扬州等21个城市。对增加政府收入和便利商品流通都有一定作用。因守旧官僚和豪强反对,元丰八年(1085年)后陆续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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