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师范学院规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师范学院规程文件名。民国时期关于师范学院办学的综合性法规,1938年7月27日由教育部公布实行。1942年8月颁布的规程分总纲、组织及课程、训导、学生待遇及服务、考试及成绩、附则等。在成绩与考试方面规定:“师范学院考试分左列四种:一、入学考试;二、平时考试;三、学期考试;四、毕业考试。”入学考试除体格检查与笔试外,应注重口试,注意受试者之思想、姿态及应对演说之能力。平时考试由各系教员随时进行,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平时考试成绩,须与听讲笔录、读书札记、参观报告,及练习、实习、实验等成绩分别合并核计,作为平时成绩。学期考试由院长会同各系主任和教员,于每学期之末举行。学期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合并核计,作为学期成绩。毕业考试得由教育部派院校长、校内教员及该区内教育行政长官、校外专科学者,组织委员会举行。校长或院长为主席,遇必要时,教育部得派员监试。毕业考试分笔试和口试两种。笔试就普通、专门、教育、专业等四类科目分类综合命题,通考五年所习。口试注重其思想、学力、态度修养和说话艺术。毕业考试之笔试与口试,须有校外委员参与。师范学院于第五年设置论文研究班,师范学院毕业论文应该侧重课程之教材或教法研究。毕业论文,须与毕业考试成绩、实习成绩及各学期成绩合并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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