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三、农用信贷资金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三、农用信贷资金新中国成立以来, 国家银行一直把促进黑龙江省农村经济发展,作为信贷投入的重点,并积极帮助建立、发展农村集体金融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1955年和1963年, 黑龙江省根据国务院的决定, 曾先后两次成立了黑龙江省农业银行, 统管支农资金。但分别在两年以后并入人民银行。1979年7月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和国务院关于重新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决定精神, 黑龙江省再次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省农行是办理农、工、商、国企信贷以及信托、房地产开发、有价证券的贴现、买卖、外汇存贷款、结算等各项业务的综合性的银行。它的主要任务是: 统一管理支农资金, 集中办理农村信贷, 领导农村信用社, 发展农村金融事业。农村信用社坚持 “组织上的群众性, 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 充分发挥了国家银行的助手作用,积极组织存贷款业务, 支持和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加强粮食储备、收购、调销、加工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扶贫专项贷款管理, 根据国务院 《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批准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 1995年2月8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正式成立。其主要任务是: 筹集农业政策性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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