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三、农田水利工程经济效益 |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
释义 | 三、农田水利工程经济效益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院于1989年首次完成了河南省1949—1987年以货币价值量计算的水利经济效益,分别包括防洪、除涝治碱、灌溉、水土保持、小水电、城市供水、水产、其他服务性项目等8项。1988年起,逐年计算当年的水利经济效益,并将城市供水项扩大为城乡供水项。计算至1993年止(见表2-3-17)。 表2-3-17 1950—1993年水利经济分析
在计算水利工程费用时,统计了国家和省的基建投资和水利事业费,调查了省以下地方投资,估计了群众集资和劳务折价。对有多项效益的水利工程如大、中型水库,河道治理工程等进行了投资分摊。随着工程建设的进展,计算历年的工程运行费,包括材料、燃料、维修、工资、行政管理等费用。 在计算水利工程效益时,随水利工程建设的进展,逐年计算了水利工程的各项经济效益。根据1950—1993年水利经济效益分析,44年总经济效益1 219亿元,总投入费用303亿元,效益费用比为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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