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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1958年3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一次会议通过,决议通过报请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实行。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一部宪法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和自治区的特点制定。分总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附则,共四章三十七条。条例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区的自治机关,是地方国家机关,并且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同时又规定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区的权力机关,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中规定了在自治区内行使的职权,有十六款,包括“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监督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实施”,“选举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等职权;在“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中规定了在自治区内行使的职权有二十五款,包括“领导山区和老根据地的建设工作”,“管理民族事务、华侨事务工作”等职权。关于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所属工作部门的设置,组织条例作了具体的规定。组织条例还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使用壮、汉两种语言文字,对于不通晓壮、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大会应当为他们准备必要的翻译;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壮、汉两种语言文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经1958年7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九十九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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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3:0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