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1990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共28条。《规定》所指老年人是60周岁以上的公民。强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做好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对群众经常进行社会主义法制、道德教育,树立敬老、爱老、养老的社会风尚。每年农历九月九日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敬老节。同时对老年人的政治、人身权利,受赡养权利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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