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州县学
中国古代设于府、州、县的地方官学。初设于汉。隋代州、郡、县亦皆设学。唐初除郡县学外,乡里亦令置学。唐代州 (郡)学,上州置生徒六十员,中州五十员,下州四十员;县学上县置生徒四十员,中县三十员 (一作二十五员),下县二十员。
宋初,忽视学校教育,州县很少立学。乾兴元年(1022年)兖州立学;景祐四年(1037年)藩镇立学,以后历朝沿置;宝元元年(1038年)大郡亦相继立学;至庆历四年(1044年),始诏诸路府、州、军、监各令立学,学生二百人以上者许立县学。置教授为学官。神宗时,重教育,兴学校,自京师至郡县皆有学。徽宗时,罢州郡科举,太学三舍生皆由州学升贡,于是州县学更为兴盛。崇宁三年(1104年)诏诸路增加县学生员,大县五十,中县四十人,小县三十人。大观三年 (1109年),诸路大小学生达十六万七千六百二十二人。南宋时期,州县学也有一定的恢复和发展。
明洪武二年(1639年),在建立太学之后,即诏州县皆立学。府学设教授一人,训导四人;州学设学正一人,训导三人;县学设教谕一人,训导二人。明初,州县学生员于民间俊秀及官员子弟充选,由郡守县令亲自审查,人才俊秀,容貌整齐,年及十五以上,已读《论语》、《孟子》等四书者,方许入学。后来,随着学校教育的发展,制定了入学考试制度,即童子试,即分别由知县、知府、提学主持的县试、府试、院试制度。童子试合格者方能入学。州县学生员分廪膳、增广、附学生员三等,可以免除本人及家中二人的差役,廪生每月还享受相当数量的廪食。州县学主要学习四书、五经,平时由教官实行月课季考,每年由提学官主持对在校生员实行“岁考”,根据岁考的成绩,决定黜陟。另外,乡试之前,由提学官和府、州、县官主持进行“科考”,科考合格,方准应本省乡试。清承明制,州县学教育有更大的发展。参见“三舍法”、“岁考”、“科考”等有关各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