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建筑税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建筑税中国从1985年10月开始,对利用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所征的一种税。以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为征税对象,以使用上述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对不同的建设项目分别采用10%、20%、30%的差别比例税率征税。 建筑税building tax对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利用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征收的一种税。于1983年10月开征。以自筹基建项目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计税依据,采用单一比例税率计征。目的是为了有效地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集中必要的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但对于能源、交通、学校教育设施、医院医护设施和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以及利用国外贷款、赠款安排的项目及配套工程投资,免征建筑税。 建筑税我国对用自筹资金从事基本建设活动征收的一种税。从1983年10月开征。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凡用国家预算外资金或地方机动财力或企事业单位留用的各种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或其它自筹资金进行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均由使用投资的单位交纳建筑税。建筑税以自筹基本建设项目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征税依据,按10%的税率计征。纳税单位一律用自有资金缴纳建筑税。下列各项投资免征建筑税: (1) 能源 (包括节约能源)、交通、学校教育设备、医院医护措施等的投资;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 (3)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项目以及相应的配套工程投资; (4) 利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国外社团和华侨赠款进行的项目以及相应的配套工程投资; (5) 经财政部专案批准免税的投资。 建筑税中国对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征收的一种特别目的税。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颁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执行。1987年6月2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了《建筑税暂行条例》。中国此项税收收入1983年1.92亿元,1984年10.39亿元,1985年22.85亿元,1986年23.60亿元,1987年29.93亿元,1988年26.46亿元,1989年28.98亿元,1990年37.63亿元,1991年19.29亿元,1992年2.53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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