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结算
1949年,人民银行皖南、皖北分行异地结算以汇兑结算为主,汇兑业务主要有电汇、信汇、票汇和押汇。9月,人民银行贯彻执行“全面开展内汇”、“通汇兑”、“廉价多汇”的方针,到1959年,通汇点已遍布全省各地,大部分县级以上行处已和全国各行建立通汇关系。芜湖、合肥、蚌埠、屯溪、安庆、阜阳、六安等支行被确认为全国的乙等通汇点。1950年12月开始实行“划拨清款”,其中异地结算分为委托收款和委托付款两大类。1951年4月试行电话汇款、活期赡家汇款和定额汇票业务。
“一五”时期,推行异地结算四种方式,即电话拨款结算方式、特种帐户结算方式、信用社结算方式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其中特种帐户结算方式在全行推行较广,特别是粮食收购旺季,县市粮食部门普遍在收购点开户行设立特种帐户,解决当地粮食收购款的支出。信用社结算方式由于手续较繁,多数地市的企业单位不愿使用,1954年1月,全省停办电话汇款。1955年3月起,停办票汇结算业务;信汇自带对私一律停办,对公从严控制尽量不办。同年7月1日开始办理结算货款,分为三类四种:1. 销售结算类的托收承付结算货款;2.采购结算类的信用证货款和特种帐户货款;3.限额支票结算货款。
1958年,为适应“大跃进”形势要求,省分行下发《关于简化异地结算业务核算手续等问题的通知》,造成结算领域的极大混乱,致使钱物脱节、钱物不清和帐务错乱现象大量产生。次年开始整顿结算工作,着手恢复原有的结算秩序,并停止使用信用证和特种帐户结算方式,特种帐户改为采购帐户,款项通过汇兑结算方式办理,推行八种结算方式后,托收承付结算逐渐成为异地结算中的主要方式。
1976年11月,为了方便企业、农村社队进城购买生产资料,全省试行城乡限额结算方式。1980年11月起,正式推行由江苏、浙江、安徽和上海市参加的“三省一市限额结算方式”。该异地结算方式具有看货选购,款随人到、钱货两清,多余款还能主动由银行退回等优点,深受客户欢迎。以后,又推行了异地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它使用灵活,范围广,不受金额起点限制,便于收款单位主动收款,银行也不承担审查凭证、代扣款项的责任,推行后效果较好,其使用量逐渐接近或超过托收承付的使用量。1984年开始推行全国通用的票汇结算方式,凡有联行行号的银行机构可直接签发和解付汇票,该项结算方式推广后,业务发展很快。1989年开始试行新的结算办法,并在全省逐步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