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弼德院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弼德院官署名。清代置。掌纂拟章制。参与军国大政。《清史稿·职官志》: “弼德院: 院长、副院长各1人(特简兼任)。顾问大臣32人,(特简兼任)。掌参预密勿,朝夕论思,并审议洪疑大政。参议10人 (请简)。掌纂拟章制。秘书厅秘书长1人,秘书官一、二等各3人,三等6人,分掌庶务。宣统三年 (公元1911年)设。” 弼德院官署名。为皇帝顾问和责任内阁之制约机构。清宣统三年 (1911) 设。置院长1人综理院务,副院长1人为之佐理,不得以内阁总理大臣、协理大臣兼任;顾问大臣32人,以国务大臣、宗人府、内务府大臣候旨兼任,掌参预密切,朝夕论思,并审议洪疑大政; 参议官10人,以富有政治上学识经验者任之,负责审查纂拟章制。弼德院还设有秘书厅,“掌本院文牍、会计、议事记录及一切庶务” (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设秘书长1人,总理本厅事务; 秘书官一二等3人,三等6人,办理本院各项事务。宣统三年六月,弼德院院长荣庆拟奏《弼德院办事及议事细则》,共分7章37条,对弼德院办事原则和应审查、会议、议决、具奏事件的程序,均作了详细规定。同年十月,内阁奏准公布《弼德院奏事章程》,共3条,规定弼德院奏事“均由面奏,或用奏片,不具正折”,“以特旨谘询事件为限”,“均不登载官报” ( 《大清宣统政纪》卷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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