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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制度,满洲等外任旗人官员及驻防官兵,因升转、降革等原因回京师本旗,或因本人亡故,其家属回京师本旗居住,谓之“归旗”,亦称 “回旗”。凡归旗者,由官定其程限,发护牌或勘合,并拨兵护送,沿途按例酌给水陆车船脚费及口粮; 不准中途逗留或藉端告假,复回原处,否则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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