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Temporary Measures of Charging for Draining away Polluted Water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环境保护法规之一,由国务院于1982年2月5日发布。规定凡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按照排放数量和浓度,依标准收取排污费。一切企事业单位都应当执行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及其他有关标准。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排污单位应如实地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指定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收费最高一种计算。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3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已达到标准或显著降低排污数量和浓度,可申请减少或停止收费。企业排污费可在生产成本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2年2月5日我国国务院发布,同年7月1日起施行。共13条。宗旨是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主要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执行国家发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有关标准; 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和发布了地区性排放标准的,位于当地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执行地区性排放标准。排污不能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办法还就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以及排污费征收标准等问题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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