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律博士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律博士学官名。三国时期的魏国始置。此后历代沿置,至元代废。掌教授法律。国家把法律作为一个学科自魏始。《资治通鉴·魏纪·明帝太和三年 (公元229年)》: “(十月) 尚书卫觊奏曰: ‘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 狱吏者,百姓之所县 (悬) 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敞,未必不由此也; 请置律博士。’帝从之。”《晋书·职官志》: “廷尉,主刑法狱讼,属官有正、监、评,并有律博士员。” 律博士官名。又称律学博士。三国时魏明帝于黄初七年 (226年) 即位后,卫觊奏曰:“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法律)”。(《三国志·魏志·卫觊传》)魏自此置律博士,为讲授律令之官。晋以后,律博士隶属廷尉寺,南北朝各代沿置,梁称为胄子律博士。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律博士亦属大理寺。隋初大理寺有律博士八人。开皇五年 (585年),隋文帝曾下令停废大理律博士。唐代又设律学博士一人,秩从八品下;又有律学助教一人,从九品下,皆隶于国子监,掌教习国子监学生,以律、令为主要专业,兼习格、式、法例等。宋代国子监仍置律学博士,掌传授法律及课试之事。元代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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