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律师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49 律师聘请、委托或被指定作法律顾问,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或其他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在我国现在分律师、兼职律师和实习律师。中国封建社会无律师制度,清末1910年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首次提到律师。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及国民党政府的立法中,都确立律师和辩护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根据1954年宪法“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1954—1956年在一些大、中城市成立了律师协会和法律顾问处,初步开展了律师工作,后一度中断。1979年恢复。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为国家事业单位;而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 律师lushi受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或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例如充当机关、企事业的法律顾问,受委托或被法院指定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在资本主义国家,烦琐的法律和复杂的诉讼程序,使得诉讼必须依赖律师进行。根据律师专业分工和执行的职权不同,律师可分为不同类型。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是自由职业者,自行营业,但各国均规定律师必须参加律师公会组织,以便管理和执行纪律惩戒。在我国,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是法制建设不可缺少的力量。我国律师可分专业律师、兼职律师和实习律师。取得律师资格,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发给律师证书。律师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 律师精通法律,并能在法庭上充作辩护或诉讼代理的人。《清史稿·职官志六》: “举叙 (司) 掌升迁调补,籍纪功罪,征考法官、律师、书记。” 律师Lushi受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或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例如,受委托或被法院指定为辩护人, 或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法律顾问等。根据律师的专业分工和执行职权的不同,律师可分为不同类型。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是自由职业者,自行营业,但各国均规定律师必须参加律师公会组织,以便管理和执行法律惩戒。在我国,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从事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国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律师资格的取得,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发给律师证书。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或事务所。 律师根据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在诉讼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或协助当事人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我国的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任务是对公民和法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律师清末以来四川法律制度的基本体系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四川的旧律师分两类,一类是经过考试、甄拔或检核及格,取得律师资格、执行律师职务的专业人员,属自由职业者; 一类是从现任推事、检察官或曾任候补推事、检察官成绩优良者中选任的公设辩护人,为无资力之刑事被告担任辩护人,具有国家律师的性质。律师专业人员一般为个体开业,也有数人合伙组成法律事务所者,担任民事案件之代理人、刑事案件之辩护人,受聘担任工商企业及各类团体的法律顾问,办理非诉讼事件及仲裁调解事项,代写法律事务文书等。1912年3月,四川司法司按照当时颁布的 《法院编制暂行章程》设置辩护士,专在刑事审判中出庭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行使辩护职务。同年9月16日,北洋政府颁布 《律师暂行章程》,司法部强调“律师为司法三大职务之一。所任当事人之辩护,防司法官之擅长,关系至为重要”,促进了四川旧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发展。1913年~1914年,成都和重庆两市经北洋政府司法部核准的律师有60人。在北洋政府时期,由于军阀割据,政令很难统一,四川律师发展缓慢。抗日战争时期,由于沿海和沦陷区的金融、工商业、法政院校和律师内迁至四川,促进了四川律师的大发展。据1942年统计,全川 (不含西康省) 共有律师545人,其中蜚声中外的 “七君子” 中的沈钧儒、史良、沙千里来川即在重庆挂牌从事律师业务。抗战胜利后,1946年,四川律师锐减为159人。1948年才恢复到448人,主要集中在成、渝、自贡、万县等大中城市。1949年底,四川解放,旧律师制度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四川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律师分为三种: 经国家统一考试、考核批准取得律师资格而充任的专职律师; 不脱离本职工作经资格审查合格、取得律师资格后而担任的兼职律师; 政法干部、教师、国家机关业务工作人员、经济管理和科技工作者等各类离退休的人员及军队离退休干部中符合律师条件、取得律师资格、并热心律师工作而受聘的特邀律师。律师业务主要是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刑、民事诉讼和非诉讼事件代理,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文书等。1955年,四川先在成都、重庆两市试行新的律师制度,后逐步在各县推行。至1957年底,全省有175个县(市、区) 建立法律顾问处,有专职律师495人,另有政法院校20名教授、讲师担任兼职律师。1959年,在 “左” 的错误路线影响下,四川的法律顾问处全部被撤销,律师停止业务活动。1979年,四川开始恢复律师制度,重建国办的法律顾问处 (后改为律师事务所)。1988年,开始在重庆建立 “两不四自” (人员不要国家编制,经济不要国家补贴; 自愿结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的合作 (合伙) 制试点。1993年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改革方案中,对律师性质定为社会服务的专业法律工作者。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四川律师队伍得到蓬勃发展。至1995年底,全省律师事务所已达485个,其中国办386个,合作(合伙)制99个;共有律师工作人员7389人,其中专职律师工作人员3803人(律师2521人,助理律师629人,专职辅助人员743人),兼职律师2170人,特邀律师1416人。 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或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是在古罗马民间出现的诉讼代理人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兴盛起来。在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烦琐,诉讼程序复杂,只能依赖律师进行诉讼,其律师队伍不断扩大。按照律师的职权或专业不同,英国分为专门律师和事务律师; 联邦德国分为办理普通法律事务的律师和办理专利、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 美国分为“公司律师”、“保险律师”、“离婚律师”、“税法律师”、“劳资律师”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为自由职业者,但他们必须根据国家规定参加律师公会组织,接受管理。旧中国的律师产生于清朝末年,自行营业。新中国的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其主要职能是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律师的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取得律师资格,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局) 考核批准,发给律师证书。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为法律顾问处或律师事务所。 律师澳门律师分为律师和律师助理两种。前者澳门惯称大律师,后者惯称律师、助理律师,亦有人称之为法律代办。律师和律师助理的工作性质相同,但业务范围有一定的差别。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律师有权以其专有的方式保护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在维护个人权益的活动中,律师有权要求司法部门参与及给予配合。律师可以受理各类民事、刑事等诉讼案件,出庭为当事人代理,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接受委托代理诸如公司注册、买卖契约、财产继承、婚姻纠纷等非诉讼事件,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律师助理则可以处理一般法律事务,即办理非诉讼代理和提供法律咨询。在诉讼案件中,律师助理只能作为简易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或作为辩护人出庭为一些最简单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进行辩护。其他的民事、刑事案件以及可以上诉的案件只能由律师办理。在澳门地区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必须在澳门律师公会注册。注册为律师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获得澳门的大学颁发的法律学士学位,或在澳门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获得经澳门政府认可的法律学士学位,但后一类法律学士还必须就读澳门律师公会开办的为期12个月至15个月的实习培训课程,以便使他们对澳门法律体系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由于澳门律师公会并不积极开办这类课程,实际上,这一类法律学士要取得律师资格十分困难。二是完成为期18个月的实习。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得免除实习: 获得硕士或者博士学位,并曾在澳门的大学担任教员职务两学年以上的法律教师; 在澳门任职两年以上,且最后获评核为“良” 或者以上的前司法官、登记局局长及公证员; 具有澳门律师公会认可的实习资格。作为对葡萄牙律师的特别照顾,《澳门律师通则》第39条规定,在该通则生效后180日内获葡萄牙律师公会认可具有执业律师资格的法律学士,可无条件地在澳门注册为律师。此外,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道德品质不良,特别是因严重不名誉的犯罪而被判刑者; 不完全享有民事权利者; 被法院判决宣告为禁治产者; 有不能兼职的情况或被禁止从事律师业务者; 由于缺乏道德,通过纪律程序被撤职、退休或停职的司法官或公务员; 不具备在澳门地区从事律师业务资格者。已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如有上述情况之一时,将被中止或取消其注册。在澳门执业的律师,其执业方式主要分为三种: 一是单独执业,即由一名律师开设律师事务所,单独开展业务; 二是合伙执业,即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律师以合伙形式执业,业务盈亏按各合伙人的协议分摊; 三是雇佣执业,即由一名律师做雇主,其他律师受聘做雇员,替雇主工作。澳门律师的业务主要包括诉讼代理、委托代理和法律咨询三大类。诉讼代理是为委托人从事民事、刑事以及行政诉讼方面的代理业务,亦即在法院内外为委托人进行各项法律范围内的诉讼代理活动。委托代理指的是为委托人进行符合其意思表示所决定的事项的代理业务,亦即非诉讼事务的代理活动,包括公司的登记、设立,房地产的买卖,遗嘱的代书,遗产的处理等的代理活动。法律咨询是对当事人就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回答和解释,使其取得一定的法律知识,以免误入歧途。经澳门总督委任,取得私人公证员资格的律师,还可以直接办理公证业务。澳门律师的权利主要有: 与包括在羁押中的未决犯在内的当事人会面和通讯; 在法院和其他政府部门查阅卷宗及非机密性文件;执行职务时获得公务员的优先接待; 不承担补偿诉讼费用; 与执业有关的函件不受扣押; 律师事务所除特殊法定条件和程序外不受搜查; 律师的执业尊严应该受到司法和行政官员的尊重。澳门律师的义务包括: (1) 为顾客保密; (2) 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执业作广告,不得由本人或者通过他人招徕顾客,从而妨碍当事人委托律师时的自由选择; (3) 接受法院指定,为未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尤其是刑事被告人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4) 就执业时发现的侵犯人权行为和擅断行为采取行动,不就明文法律争辩和使用违法的处理方式; (5) 获选或者接受任命担任律师公会的职务或者担任澳门立法会议员,但不得兼任澳门司法、行政、军事和市政机关的公共职务,亦不得兼任拍卖人和中间人等商业职务; (6) 禁止在澳门立法会议员诉澳葡政府或者市政议会议员诉市政厅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7) 不得在与诉讼案件有关联的案件中接受委托或者指定,适当照管顾客交托的有价物、文件和物件并向其报账;(8) 忠诚职业,不为其诉讼委托人或者顾客等谋求不正当或者不应有的利益,尊重司法官员。 律师接受国家机关、企业、团体或者当事人及其他法定关系人的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或者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起源于罗马共和时期。在罗马共和国末期、帝国初期,律师逐渐形成职业团体。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各国相继制定了律师法,确立了律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律师制度。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不同国家律师资格及执业的法定要求不同。在我国,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职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应当收集证据,调查核实指控的犯罪事实,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辩护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在法庭开庭审判的过程中,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被告人发问,向法庭出示物证,发表意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经被告人同意,对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不得向法官、检察官等其他有关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 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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