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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民国时期北京政府制定。1917年10月18日公布施行。共六条。规定律师考试与司法官考试得合并行之,其典试由司法官考试之典试各官兼充,并适用司法官考试典试委员会之规定。律师考试分甄录试及大试,非甄录试合格者不得应大试。《司法官考试令》之有关规定,于律师考试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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