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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文官考试科目种类之一。指应考人必须考试的科目。南京临时政府《文官考试令草案》规定,高等文官考试分为必试科目和必择科目,必试科目为宪法、刑律等六种。南京国民政府高等考试、普通考试各单行条例均将考试第二试(或正试)之科目分为必试科目和选试科目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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