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恢复权利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恢复权利公务员和服务人员被裁定受纪律处分后,经总督特别许可,恢复其原来的公职权利的制度。受纪律处分的公务员和服务人员受纪律处分后表现良好,书面申诫者经过1年、罚款者2年、停职者3年,强迫退休和撤职者5年,可以向总督提出恢复权利的申请,由总督作出是否给予恢复权利的决定。恢复权利的效果,在于终止仍然存在的处分后果。受强迫退休和撤职处分者,不能再次担任政府职位或者官职,但以散工合同或者编制外合同方式担任公职,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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