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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三权分立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三权分立sanquan fenli

资产阶级关于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机关相互关系的基本理论原则。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的学说和制度。三权分立作为一种学说,产生于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首创。洛克认为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执行权)和联盟权(对外权)。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民选的立法机关即议会,执行权和联盟权属于君主。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思想家孟德斯鸠继承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以英国的统治形式和经验为依据,创立了完整系统的三权分立理论。进一步提出把国家权力分成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它们互相牵制而又彼此平衡,认为这样就能够保障政治自由和防止封建专制主义复辟。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学说是当时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君主专制,限制和反对王权,争取政治统治权的思想武器。同时,它又是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之间相互妥协、分享权力的理论表现。后来,资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后,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一般都是按照这一理论原则建立起来的。美国1787年的宪法、法国的《人权宣言》和1 791年的宪法都确认了这一理论原则。按照这一理论原则,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这三种权力互相独立,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一般是议会行使立法权,总统或内阁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三权之间,既互相独立,又互相制约,即实行所谓分权和制衡原则。作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一种形式,它较之封建专制政体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但是,作为一种学说,它是不科学的,因为它完全掩盖了国家权力的阶级实质。所谓分权,实际上是国家机关的分工。资产阶级国家的国体是资产阶级专政, 三权实质上都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

三权分立

见“法学”中的“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

资本主义国家组织国家机构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组织议会、政府、法院三个机关分别行使,三个机关彼此独立、互相制约。属于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权分立

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机构掌握,各自独立行使职权、相互制约的学说和制度。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资产阶级革命初期,英国的李尔本为反对封建专制主义,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并反对行政干预司法。之后洛克提出分权说,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联盟权。法国的孟德斯鸠在洛克分权论的基础上进而提出由议会行使立法权,君主行使行政权,法院专管司法权的三权分立学说。这一学说,在反对封建专制,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或共和制国家,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把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写入国家宪法中,由议会行使立法权,内阁或总统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实际上这不过是资产阶级国家机器行使权力的分工,其实质仍是资产阶级专政。

三权分立

亦称“分权制”。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又相互制约与平衡的制度。这一原则以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学说为理论基础。旨在反对君主制,限制和反对王权,要求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度,具有历史进步作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主和法制原则确认在宪法中。现今西方国家一般规定议会行使立法权,内阁 (或总统) 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马克思主义认为,三权分立“作为一种学说它是不科学的。”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简化和监督国家机关而实行的日常事务的分工罢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224-225页) 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是用国家机关的分工形式,来掩盖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

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指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即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内阁 (或总统) 和法院掌握,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又互相制衡的制度。
分权思想溯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他把政府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要素。至16世纪时,博丹提出司法独立的主张。17世纪,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执行、外交三权,但他认为后二者可委托给政府行使,立法权应优于其他权力,所以洛克实际上是主张两权分立。孟德斯鸠在1748年出版的 《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国家权力应分为立法、行政、司法,并主张三权分别由三个不同机关行使,使三权互相牵制和约束,保持三种国家权力的平衡,以保障人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三权分立理论至此形成。以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不同程度地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了国家机构。三权分立制是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确立的。它为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代议制代替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提供了方案。
据美国一些学者分析,美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相互制约表现在:
❶立法权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行使,受总统与法院两方面的制约。
❷美国总统行使行政权,受国会与法院的制约。
❸法院行使司法权,受来自国会和总统两方面的制约,主要是联邦所属下级法院的设立须经国会立法批准。国会决定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人数; 也可运用修改宪法的权力抵制法院的宪法解释权。总统虽然制约行使司法权的机会较少,但总统在法官出缺时有提名任命的权力。在实行议会内阁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程度和表现形式与实行总统制的美国不同。
三权分立的理论是在反封建专制主义的过程中提出的,在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但也掩盖资本主义国家阶级实质的欺骗作用。恩格斯指出: “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关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224—225页)
这说明,三权分立理论维护的是资产阶级专政。事实上,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的日益扩大和立法权的日益缩小,现在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三权分立

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一条重要原则。即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内阁 (或总统) 和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又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制度。分权思想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他将政府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和司法三要素。17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提出立法权、行政权、联盟权 (联合权) 应当分立。由于洛克认为立法权最为重要必须独立行使,而行政权和外交权可以委托给政府行使,实际上他主张两权分立。洛克特别强调立法权应优于行政权,反映了十七世纪末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限制王权、与封建势力妥协基础上分享权力的政治要求。其实践意义在于使英国的议会内阁制逐步健全起来,为英国的三权分立制提供了重要理论基础。1748年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考察英国宪政的基础上,又提出了更加完善的权力分立理论。他提出国家权力应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并主张三种权力由三个不同的机关行使,各个机关在权限上严格分开,三种权力互相制约并达成一种平衡。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在美国1787年宪法、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 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并被随后建立的资本主义国家奉为政治组织原则。三权分立制度于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确立,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均规定“凡权力无保障或分权未设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由于三权分立具有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行政权由总统或内阁行使,司法权由陪审法院行使的特点,将国家权力分给三个不同的机关行使,可以充分发挥三种权力的制约作用,防止某一机关或某个人独断专行,以保持三种国家权力的均衡状态。在当代西方国家,三权分立仍被视为是通过约束政府权力来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制度之核心原则。三权分立的程度与表现,在实行总统制国家和实行议会制国家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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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6:5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