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我国的行政区划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我国的行政区划根据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国防,有利于全国的经济建设,有利于增进各民族团结的原则,我国现行行政区划实行省一县一乡三级体制。第一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我国现有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台湾等23个省,内蒙古、宁夏回族、广西壮族、西藏、新疆维吾尔族等5个自治区以及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我国的二级行政区划是县、自治县和市,它们分别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较大的市管辖;我国除直辖市、省辖市以外,还有地辖市,即属于自治州或专员公署或较大的市管辖的县级市。第三级行政区划是乡、民族乡和镇,为我国基层行政区域,受县、县级市、自治县管辖。市辖区是城市的基层单位,分设于直辖市或较大的城市之下。自治州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介于省和县之间的一级行政区划,在有民族自治州的地方,为省(或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乡四级体制。内蒙古自治区下分设的行政区域为盟,盟下辖若干县、旗、市。所以在有自治州和盟的省或自治区,自治州或盟为第二级行政区划,县、自治县、市为第三级行政区划,乡、民族乡、镇为第四级行政区划。另外,等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和祖国统一后,我国将在这些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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