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三法司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三法司明、清两代的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个主管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的合称。《清史稿·刑法志三》:“世祖入主中夏,仍明旧制,凡诉讼在外由州县层递至于督抚,在内归总于三法司。然明制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三法司明、清两代三大司法机关,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合称。凡重大案件,令三法司会同戡审,先由刑部审明,送交都察院参察,再送大理寺平允。平日分工,明以刑部受天下刑名,大理寺驳正,都察院纠察;清则由刑部掌决狱,大理寺审核案牍,都察院仍掌纠察。 三法司明清两代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合称。明代为加强司法镇压,建立了“三法司” 联合审判组织。凡遇有大狱重囚,均由三法司审理,称“三司会审”。三法司是明代中央最高审级,但对重大案件的判决仍须呈报皇帝批准。清代,除三法司外,还有六部尚书、都御史、通政使和大理寺卿,组成“九卿会审”,是当时中央最高审级,但判决的执行仍须由皇帝最后核准。在三法司中,为防止互相推诿,无人负责,乃由刑部为三法司主稿,其分工为: 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形成了明清时期互相监督制约的司法特点 三法司中国封建社会中央三大司法机关的合称。《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三机关的会议称为三法司,共同审理案件称为“杂治”。隋以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为三法司。《新唐书·百官志》“凡鞫大狱”,以刑部尚书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卿为三司使,凡重大案件由三司使共同审理称“三司推事”,明清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称为“三司会审”。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