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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房屋税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房屋税

澳葡政府征收的直接税之一。现行的房屋税法例是1978年8月12日颁布的第19/78/M号法律,部分条文曾经过修订。课征对象是房屋的收益。房屋收益是指倘属有租赁关系时的租金收益,以及在无租赁关系时,使用人或享用人所取得的或可能取得的经济利益。凡坐落在澳门市区地上的房屋以及与船埠、埠头及港口其他结构有物质结合的房屋,均是课征房屋税的标的物。在一栋多层楼宇内的各个具有独立条件、并且在法律上分属各个不同所有人的单位,亦被视为个别的房屋。政府及其任何机构、地方自治机构、公益行政团体场所、教会、宗教团体的自有房屋、庙宇、外国使馆、不牟利教育场所等,可获永久豁免房屋税。新建成楼宇供居住或商业用途者,经过大规模重修的楼宇、其维修费超过其时值的50%者,均可获得一定免缴房屋税的期限: 在澳门市内的,可获头4年免缴房屋税的待遇; 在离岛的,优惠期延至6年; 如属供工业用途者,视其是坐落在澳门市区还是离岛,免缴期分别为5年或10年。房屋税的课征方式主要有如下三类: (1) 按租赁合约收受的租金收益而课税。在扣除租金收益的10%作为房屋维修保养的必须开支费用之后,余额才进行课税。维修保养费用包括用于房屋的照明、升降机的能源费、看更人的报酬以及分层管理费等。(2) 按房屋记录上申报的收益而课税。指在购置房屋单位后,在政府物业登记局内的登记册上申报该单位价值而据此课征有关的房屋税。政府的有关部门将会对在房屋记录上所载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查证,如发现有失实申报,即进行重新评估价值的工作,以防纳税人以虚假收益申报,影响课税工作。在按纳税人申报的房屋收益课税时,也会将其收益总额的一成作为豁免课征额,以鼓励作为房屋维修保养之用。(3)按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而课税。由财税处处长或纳税人主动提出对房屋进行评估价值,这类房屋多为在房屋记录上漏载,或经过重大的修建、扩建或改良的,又或为无租赁关系者。倘若被怀疑在房屋记录上申报的价值与同区内楼宇单位价值不相符者,均可能被当局提出直接评估。为了准确评估房屋的实际收益或价值,通常会借助其他资料进行评估,如参考银行放款而对房屋进行的估价资料,或物业转移申报书上的资料等。法例专门规定估价委员会的组织章程,包括其组成、决议、义务及责任;对估价的依据、规则以及事前的查察及估价的期限等。此外,还对稽查、申驳、上诉等作出具体规定,以便让纳税人在法律保护下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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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9 3:0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