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43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国家预算支出中用于抚恤、社会福利及社会救济的费用的总称。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人民的生活极为关怀,为使失去生活来源的人能维持正常的生活,政府每年均拨出款项,用于福利救济事业。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该款包括抚恤事业费;离、退休职工的离休金与退休金;退职人员的退职金;社会福利救济费及自然灾害救济费等。遇有特殊情况,国家还要拨出专款,以解救受灾人民群众的困难。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财政支出中用于抚恤、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济的费用。包括抚恤事业费,民政部门或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费、退休费以及退职人员的退职金,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等。清代后期,四川抚恤、救济费由中央核发,在财政支出中比重很小。民国时期,抚恤、救济费列入内务费 (即行政费) 开支。1935年,四川省地方财政正式列入预算,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占3.6%左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四川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范围不断扩大,支付金额逐年增加。1966年前,年均支出4279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3.5%。1995年优抚救济费达71822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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