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抽象继承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抽象继承法冯友兰提出的中国哲学遗产的继承方法,也是中国伦理学遗产的继承方法。1957年冯提出有些中国哲学史命题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抽象的意义,一是具体的意义”(《中国哲学遗产底继承问题》,《光明日报》1957年1月8日)。“如果有可以继承底价值,它底抽象意义是可以继承的,具体意义是不可继承的。”(《再论中国哲学遗产底继承问题》,《人民日报》1957年3月29日)这种方法被概括为抽象继承法,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冯特别提出,在中国哲学史底丰富材料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讲道德修养方法和待人处世态度的,这些思想按其具体意义说,都是封建社会的东西,没有什么可继承的;但按其抽象意义说,大部分还是可以继承的。有些道德规范具有工具意义,存在为一切阶级服务的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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