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拐骗儿童罪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拐骗儿童罪妨害家庭犯罪的一种,是指以欺骗、引诱等方法,拐走不满14岁的儿童,使其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本罪与拐卖人口罪不同。后者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欺骗、威胁、利诱手段,将他人(通常是妇女和儿童)卖给第三者的行为。后者在我国是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一种。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儿童,拐骗的目的不是出卖,一般是为了将儿童变成自己的子女,主观上没有加害于儿童的动机。但这种拐骗行为,却使儿童的心灵受到严重创伤,并使儿童的监护人等造成极大的痛苦。因此,应给以刑事惩罚。在革命根据地,1931年《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规定:以强暴胁迫或诈术拐取未满20岁之男女者,为“略诱罪”处3年半未满1年以上有期徒刑。和诱者处半年未满一月以上有期徒刑。和诱未满16岁之男女者,以略诱论处。1979年7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4条规定:拐骗不满14岁的男女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拐骗儿童罪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目的通常是自己收养或作为奴役。如系出卖牟利,则构成拐卖人口罪,须与本罪相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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