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提高待遇的规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提高待遇的规定根据党中央关于对离休老干部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的指示精神,1982年11月,中央有关部门作出决定:(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14级(含14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18级(含18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
随便看 |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