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搜查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搜查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为了收集犯罪证据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一般在对人犯进行逮捕或拘留时依法进行。人犯在讯问中供出隐藏的犯罪证据时,也要立即到隐藏处实施这种活动。 搜查侦查人员依法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身体、物品、住所和其他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地方进行搜寻、查找的侦查行为。各国刑事诉讼中,有侦查权的机关发现、收集犯罪证据的措施之一。实行搜查除某些特殊情形外,须经过一定机关的批准,持搜查证进行。在许多国家,搜查的时间、程序、条件等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例如,日本,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必要时,可以进行搜查。搜查须持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出示。对被嫌疑人实施有证逮捕或者依法实施紧急逮捕时,进入有人居住或者有人看守的宅邸、建筑物或者船舶中进行搜查犯罪嫌疑人、或者在现场进行搜查,可以不必持搜查证。搜查通常由法院批准。搜查在许多国家规定为白天进行。在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如果搜查命令文件没有写明在夜间可以进行搜查的,搜查人员不得在日落后或日出前进行,如日本。在我国,搜查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为了查获犯罪嫌疑人和收集犯罪证据,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查找的诉讼行为。我国侦查举措之一,是强制性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但是,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身体、应由有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的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搜查笔录上注明。公安机关决定搜查,须经县或县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并开具搜查证。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搜查,搜查证由检察长签发。搜查时,必要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参加或者邀请当地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协助。进行搜查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无故损坏搜查现场物品。对于查获的重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及其放置地点应当进行拍照,并用文字说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候,也可以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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