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政社合一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政社合一integration of commune and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中国农村人民公社实行的一种基本制度。1982年宪法修改以前,农村人民公社一直实行政社合一的制度:即农村基层政权乡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管理机构合为一体,组成公社管理委员会。它不仅负责组织生产、经营等经济工作,同时行使基层政权的职能。全面管理生产、建设、财政、贸易、文教、卫生、治安、民兵以及调解民事纠纷等。1983年起对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政社分开,恢复成立乡政权,并按宪法规定行使自己的职能。 政社合一农村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是指基层政权机构与经济组织领导机构合为一体的制度。1978年以前,政社合一是农村人民公社的重要特征。它的具体做法是: 乡人民委员会与公社管理委员会合为一体,称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同时行使基层政权机构的职权和经济组织领导机构的职权。湖南于1958年8月开始搞建立人民公社政社合一试点。9月中下旬,在大势所趋下不得不加快步伐。9月中、下旬,省委将建社工作全面铺开,到月底即宣告全省实现人民公社化。这样,全省农村都实行了政社合一的制度。实行政社合一的结果是: 劳动者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附属物,其所有权和自主权得不到保障,失去了应有的经济活力,严重地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会后,为革除“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严重弊端,促进农村生产力的解放,从1982年开始,湖南逐步推开了政、社分设工作。到1984年11月底,这一工作全部完成。全省共建立乡政府3224个,镇政府375个,其中有95个民族乡,还依宪法规定,建立了46693个村民委员会,至此政社合一制度在湖南已全部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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