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敦煌契约风俗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敦煌契约风俗唐宋时期敦煌民间在买卖或借贷中流行契约风俗。立契须有保人,保人往往由亲戚担任。《降魔变文》: “当处对面平章,立地便书文契,多著保证,重置悔罚”。契约上写明买卖或借贷双方和保人的姓名、年龄、职业、立契细则、年月等,还要写上永不翻悔、翻悔要罚等语。契约文书可分8类: 1.买契,如P.4638《丁酉年阴贤子买车契》、P.3331《丙辰年张骨子买宅舍契》等; 2.卖契,如S.1475《寅年令狐宠卖牛契》、北京图14《丙辰年氾流□卖铛契》等; 3.借契,如P.2686《普光寺户借麦契》、S.4884《辛未年梁保德借斜褐契》等; 4.贷契,如S.1475《灵图寺贷麦契》、北图咸59《诸寺户请贷麦种契》等; 5.典契,如P.3964 《乙未年赵僧子典其腹生子苟子契》、北图余81《辛巳年何通子典儿契》,S.0466《广顺三年(953)罗思朝典地契》等;6.租契,如S.6063《乙亥年索黑奴等租地契》、S.5927《天复二年(902)樊曹子租地契》等;7.雇佣契约,如S.5578《戊申年李员昌雇工契》、S.6341《壬辰年雇牛契》、S.1403《程柱儿雇驴契》等;8.分家契,如S.2174《天复九年(909)董加盈兄弟三人分家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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