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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名。即斩断右足的刑罚。《汉书·刑法志》: “臣谨议请定律曰: 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 师古曰: “止,足也。当斩右足者,以其𤽝次重, 故从弃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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