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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即官吏错断刑案致人死刑的行为。《宋史·刑法志》: “刑部张佖言:‘官吏枉断死罪者,请稍峻条章,以责其明慎’。始定制: 应断狱失入死刑者,不得以官减赎,检法官、判官皆削一任,而检法仍赎铜10斤,长吏则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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