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新阿姆斯特丹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新阿姆斯特丹今美国纽约。在今纽约州东南哈得孙河口。建于1626年,并命名。1664年改称“纽约”。1686年建市。 新阿姆斯特丹圭亚那合作共和国东北部城市、河港、东伯比斯州首府。位于伯比斯河口东岸,西北距乔治敦90km。人口2.5万(1986)。始建于1740年。1790年为荷属殖民地首府。盛产甘蔗、水稻、是农牧区贸易中心。随伯比斯河上游地区铝土矿的开采,迅速发展为矿业中心。有铁路和公路通乔治敦。有飞机场。 新阿姆斯特丹New Amsterdam荷兰殖民地,1625年前称“新荷兰”。1626年,皮特·米尼特被任命为第一任总督。他从印第安人手中买下了曼哈顿岛,使对该岛的占领合法化。几个富有的业主控制了该殖民地。这些业主称大庄园主,他们每带进一批移民(50人或50人以上)在该殖民地居住,就可在哈得逊河一岸获得16英里宽的领地,或在该河两岸各获得8英里的领地。这些庄园主与封建贵族相比,其权力无限。虽然该殖民地宗教信仰宽容,但荷兰新教被定为国教。殖民地居民的不满情绪酿成了1653年的民众请愿。他们的“抗议谏书”谴责政府偏袒庄园主,指责庄园主享有特殊权力,总督及其参议会制定的法律多变,对印第安人的防御不够充分。1647年接任总督的皮特·施托伊弗桑特解散了起草请愿书的殖民地居民大会。到1664年为止的10年内,该殖民地打了三次大规模的印第安战争。该殖民地与英国商人之间的商业、关税和贸易争端及边界冲突最后导致英国的约克公爵于 1664年占领该殖民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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