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族田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24 族田宋以后宗族共有的土地。又有义田、祭田、祠田等名称。最早见于记载的是北宋范仲淹于皇佑元年(1049)在苏州建置的义庄,其后在江南有些地区盛行。明清以后又有进一步发展,陕西、直隶等省都有义庄的记载。范氏初设义田的宗旨是,使族之人日有食,岁有衣,嫁娶凶葬皆有赡。其他族田也大都有类似规定。族田管理权一般掌握在族长或族中有财有势的人(大多是地主、富农)手中,田地多佃给贫苦农民耕种。田租收入除部分用于祭祀、资助贫困族人及子弟就学等外,其余大部分为族田管理者所侵占,使其成为剥削农民的手段。 族田land owned by patriarchal family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地主阶级以宗族名义占有的土地。族田包含义田、祠田、烝尝田、学田等各色的土地。创立目的在于收族和解决子姓衣食。 族田指宗族共有的土地。族田分祭田、义田、学田等。族田一般都招佃耕种,祭田的地租供祭祀用;义田的地租供赈济贫困族人用,如施医药、施粥、施棺等;学田的地租供宗祠办学用,但三者的区别并不十分严格。族田之设始于北宋范仲淹。元明以后则设置普遍,多者数百亩,少者百余亩。有些大族的族田甚至可达千亩。由于族田可以缓解贫民的反抗斗争,有利于封建统治,因此封建政府把购置族田当做“义举”而大力提倡,对捐资较多者予以旌表。一些官僚富商,为博取名声,也愿慷慨解囊。如歙县鲍启运,先后捐资购置族田一千二百余亩;庐江章氏捐田三千亩,以赡族人。竹溪沈氏明文规定族人凡得秀才以上功名及出仕者,都要报捐从一两至五十两不等的银子。族田为合族公产,不得典卖;违者可告祖控告,该人不许入祠,名不列宗谱。 族田旧中国宗族共有的土地。有祭田、社地、义庄田、祠堂田等名目。盛行于华南地区。大族族田名为一族共有,实际常被族内公堂经管(一般是地主、富农)所把持。其田大都出佃,剥削所得,除一部分充族内祭祀、救济、助学等用外,余均为族中公堂经管所侵吞。 族田land belonging to patriarchal clan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地主阶级以宗族名义占有的田地。各地名称不同,包含祭田、社地、义庄田、祠田、公堂田等。是地主阶级利用血缘关系而创立的一种具有宗法性质的占田形式,名义上为同族共有,实际上被族中管公堂的(大都是地主、富农)所把持。其田大都佃给农民或役使同族贫苦农民耕种,地租收入除用祭祖祀神和资助族人子弟就学等外,大部分被族中管公堂的所侵吞。族田最早的记载见于北宋范仲淹在苏州建立的范氏义庄。明、清时期,在江南某些地区相当普遍,特别是广东、福建、江西、江苏、湖北等地更为盛行。 族田建国前宗族共有的土地。有祠堂田、蒸尝田、义庄田等名。有些族田是祖先遗留,有些是同族人捐集,有些是族内绝嗣户转来的。族田多由本族族长控制,一般设有专人管理,或由族中殷实廉能者任之。实行招佃耕种,由本族族人佃耕,或招外族人耕种。地租收入,用于宗族祭祖、聚会、资助本族子弟读书、祠堂管理人员的开支,以及用于一些公益性活动开支,如修路、架桥、修庙宇、救济等。小的祠堂田一般由本族人轮流管理耕种,收入用作祭祀聚餐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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