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如在未受委托的情况下,为外出的邻居看管财产。其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叫管理人; 这里的他人叫本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其主要内容是,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 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与代理具有根本区别,主要在于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无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而代理的代理人在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实施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
(1) 为他人管理事务。在无因管理中,其事务是指有关他人利益的一切必要事项,它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事项; 可以是继续性的事项,也可以是一时性的事项; 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但不能是下列事项:
❶违法事项,如为替他人报复而殴打其仇人;
❷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事项,如纯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属公益性质的事项;
❸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
❹依法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
❺不作为的事项。此外,无因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而不是自己的事务。
(2)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这里的利益,既包括无因管理行为使本人取得某种权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间接受益; 既可以是事实上的利益,也可以同时是法律上的利益,如为他人履行依法应尽的赡养或抚养义务。判断是否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应当综合本人对其事务的管理要求 (即本人曾表示在正常情况下将如何管理事务以及达到什么样的程度)、事务管理的社会常识 (即本人虽未表示过管理要求但管理人根据社会常识可以推知本人有这样的管理要求) 和管理人所具有的管理知识水平 (即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体现出的与其社会常识相当的管理水平) 三个因素加以判断。
(3)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无因管理中的 “无因”,就是指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如果管理他人事务是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实施的,是履行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如依委托、承揽、保管、运输等合同履行义务或者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行监护等,都不是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就产生一定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均负有一定的义务,同时一方所负的义务也是另一方享有的权利。
(1) 管理人的义务。
❶管理人应尽其所能地按本人的管理要求和社会常识管理本人的事务。
❷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的事实及时通知本人,通知后,除有紧迫情况外,应听候本人的指示。
❸管理人应当将管理事务进行的状态及时报告给本人,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取得的利益应交付给本人。
❹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如管理方法、措施不当给本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2) 本人的义务。
❶偿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❷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❸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的,本人应当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