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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诉不加刑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上诉不加刑

一些国家审理刑事上诉案件的原则。上诉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我国也实行上诉不加刑,目的在于使被告人能毫无顾虑地行使上诉权。

上诉不加刑

刑事被告人或其他上诉权人提起上诉,上诉审法院不得作出比原审法院判决更不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原则。此项原则是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最早于1808年法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以此保护刑事被告人的上诉权得以充分行使,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非终审判决中的错误。以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如1877年德国在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被告一方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时,新的判决不得处较原判决更重的刑罚,日本仿效德国于1891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这项原则,规定对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控诉,上诉审法院不得作出比原判决更不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在英国,根据1966年的《刑事上诉法》规定,也适用类似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也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所采用。在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最初出现在清末1910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草案中。192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条例》上也有此规定。1935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虽然仍有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但并未真正执行。为了确保被告人充分行使上诉权,保护其合法利益,1979年颁布的及其于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均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该规定制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以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上诉权人仍可以提出上诉。如果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自诉人没有提出上诉的,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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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1:2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