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明代刑罚制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明代刑罚制明代制定的对犯罪人的惩罚办法。《明史·刑法志一》: “为5刑之图凡二。首图5: 曰笞,曰杖,曰徒,曰流,曰死。笞刑5,自10至50; 每10为1等加减。杖刑5,自60至100; 每10为1等加减。徒刑5,徒1年杖60,1年半杖70,2年杖80,2年半杖90,3年杖100; 每杖10及徒半年为1等加减。流刑3,2000里,2500里,3000里,皆杖100; 每500里为1等加减。死刑2,绞、斩。5刑之外,徒有总徒4年 (遇例减1年者),有准徒5年 (斩、绞、杂犯减等者)。流有安置,有迁徒 (去乡1000里,杖100,准徒2年),有口外为民,其重者曰充军。充军者,明初唯边方屯种。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2死之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充军、凌迟,非5刑之正,故图不列。凡徒流再犯者,流者于原配处所,依工、乐户留住法。3流并决杖100,拘役3年。拘役者,流人初止安置,今加以居作,即唐、宋所谓加役流也。徒者于原役之所,依所犯杖数年限决讫,应役无得过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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