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明代器用之禁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明代器用之禁明代就家庭使用的器皿质量质地的规定。《明史·舆服志四》: “器用之禁: 洪武二十六年 (公元1393年) 定,公侯、一品、二品,酒注、酒盏金,余用银。三品至五品,酒注银,酒盏金,六品至九品,酒注、酒盏银,余皆瓷、漆。木器不许用硃红及抹金、描金、雕琢龙凤文。庶民,酒注锡,酒盏银,余用瓷、漆。百官,床面、屏风、槅子,杂色漆饰,不许雕刻龙文,并金饰朱漆。军官、军士,弓矢黑漆,弓袋、箭囊,不许用朱漆描金装饰。建文四年 (公元1402年) 申饬官民,不许僭用金酒爵,其椅桌木器亦不许朱红金饰。正德十六年 (公元1521年) 定,一品、二品,器皿不用玉,止许用金。商贾、技艺家器皿不许用银。余与庶民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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