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明代碑碣制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明代碑碣制明代官员死亡后坟前立碑的制度。《明史·礼志十四》: “碑碣: 明初,文武大臣薨逝,例请于上,命翰林官制文,立神道碑。惟太祖时中山王徐达、成祖时荣国公姚广孝及弘治中昌国公张峦治先茔,皆出御笔。其制,自洪武三年 (公元1370年) 定。五品以上用碑,龟趺螭首。六品以下用碣,方趺圆首。五年复详定其制。功臣殁后封王,螭首高3尺2寸,碑身高9尺,广3尺6寸,龟趺高3尺8寸。一品螭首,二品麟风盖,三品天禄辟邪盖,四品至七品方趺。首视功臣殁后封王者,递杀2寸,至1尺8寸止。碑身递杀5寸,至5尺5寸止。其广递杀2寸,至2尺2寸止。趺递杀2寸,至2尺4寸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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