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1941年11月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通过公布(后又两次修正公布)共七章四十五条。条例是根据抗战建国纲领原则及敌后实际情况为发展战时生产,提高劳动热忱,保护劳工与增进劳资双方利益,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制定的。条例规定凡属本地区之工人(包括作坊、矿场、运输、手艺、牧畜工人和店员、学徒及家庭雇工等)与资方,都适用本条例,均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参军、参政及抗日之自由。禁止打骂、虐待、侮辱工人,不得私行惩处工人或扣除工人工资。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由工会或农会进行调解。工人的教育金、医药费、因工致伤、残、亡者均由资方负担。条例对青工、女工、童工待遇作了规定:(1)凡年在12岁以上18岁以下之青工及童工,工作须以不妨害其身体健康与教育为原则;(2)青工、童工每日工作时间,应较成年人减少1—2小时;(3)青工、女工与童工,如与一般工人做同样工作,且效能相等者应给以同等工资;(4)女工在月经期间,应给以例假一日,工资照发;(5)女工在分娩前后,应给以两个月休假,工资照发;(6)女工带有哺乳婴孩者,每日应给以适当哺乳次数与时间。师傅对学徒须加紧技艺教育,不得隐满不教,学习期不得超过两年,在学习期间,应由师傅发给衣服,期满后,如继续为师傅工作者发给工资。条例还就工资、作息时间、劳动合同、职工会等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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