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普选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普选公民普遍地享有参加国家代表机关选举权的选举制度。与“限制选举制”相对称。它的含义是: 凡具有一国国籍、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除因患精神病或受刑事处分之外,都取得该国的选举资格,都有选举权,而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限制。 普选Universal Suffrage殖民地时期对选举的各种限制仅使5%的人有选举权。对选举的限制有财产、宗教、信仰、纳税、性别、居住地和文化程度方面的限制及其他法律上的限制。由于上述限制,1789年仅有25%的成年男子有选举权。例如,在费城,拥有50英镑以上财产的人才有选举权,这一规定使90%的人失去了选举权。杰克逊改革运动废除或修改了财产、宗教、信仰和纳税情况对选举权的限制。独立战争时期只有佛蒙特州的白人享有普选权。西部各州加入联邦后废除了仅白人有选举权的限制,扩大了选举权。到1840年,仅罗得岛州的宪法仍保留财产对选举权的限制。内战以前,仅缅因州、马萨诸塞州和佛蒙特州允许黑人参加选举,但这 三州黑人不足总人口的0.5%。内战以后,由于执行了重建南部的计划,近150万白人和黑人获得了选举权。1872年大选中,格兰特总统获得60多万张选票。但南部各州违背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的意愿,用交纳人头税、进行文化测验和援引“祖父条款”的办法阻止黑人参加选举。争取妇女选举权的运动始于1869年怀俄明准州授予妇女以普选权,结束于宪法第十九条修正案得到批准。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人口的45%有选举权。在50年代,63%的美国人有选举权,但在1948年大选中仅有33%的公民参加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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