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普通的共同诉讼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普通的共同诉讼见“共同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法院将其合并审理的诉讼制度。所谓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是指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同。由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之间,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所以共同诉讼人之间就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对其中一个诉讼标的所作出的判决,其效力不涉及另一个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可单独起诉,亦可共同起诉,由原告选择。与必要的共同诉讼相比,普通共同诉讼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普通共同诉讼是由二个以上的诉组成,而必要的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第二,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必要的共同诉讼则是一种不可分之诉;第三,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而必要的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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