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普鲁士农奴制改革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普鲁士农奴制改革reform of Prussianserfdom19世纪初普鲁士王国施行的以解放易北河以东地区的农奴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改革。由当时先后出任普鲁士首相的斯泰因(Heinrich FriedrichKarl von Stein,1757~1831) 及哈登堡 (KarlAnguste Hardenberg,1750~1822)提出,目的是缓和因对法战争而加深的政治经济危机。又称斯泰因一哈登堡改革。1807年10月由斯泰因制定的《关于放宽土地占有条件的限制和自由使用地产以及农村居民的人身关系》作为国王敕令颁布,简称《十月敕令》。主要内容是取消农民与领主的隶属关系,给予农民以人身和迁居的自由,废除选择职业的限制,允许地主支付一定代价占有原属农民的份地,便于把小块土地联成大地产。哈登堡继任首相后于1811年9月颁布了《调整地主和农民之间关系》的敕令,简称《调整敕令》。主要内容是农民可以用出让部分土地给地主的方式,把已占用的土地归己,并解除其他封建义务,条件是农民须割让原来占用土地的1/3给地主,无世袭份地使用权的农民须出让其土地的1/2。对这一部分割地也可经协商用一次付赎金或以后交纳地租的办法来换取。1821年又公布了《公有地分割法》及《义务解除法》,规定村社公有地,根据当时具体使用情况,在领主和农民间分割变成私有地,富裕农民用支付25倍的地租可赎回各种封建义务。上述这些法令并未触动领主的根本利益,但仍受到领主的激烈反对,改革受到种种阻力,只有部分富裕农民得到土地和人身自由权利。1848年革命后,政府被迫于1850年又制定新的调整法,无偿取消一些次要的封建义务,但同土地有关的各种劳役和地租仍必须向地主赎买,原来可共同利用的土地权利也被剥夺。1850~1865年普鲁士共有1.3万户大农和103.4万户小农办完了赎买封建义务的手续,农民为此共交纳9亿~10亿金马克,并割让了11.3万摩根(Morgen,1摩根=0. 255公顷)土地给地主。农民的处境略有改善,但阶级分化继之而至。容克地主则因夺占了更多土地,攫取了大量赎金,加快了向资本主义经营的转变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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