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法律上指从某一时期(期日)至另一时期所经过的时间。如某年至某年,某日至某日,从某日起的若干日、星期、月、年等。对于法律关系的效力、权利的行使、义务或责任的承担等具有意义。须依法律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参见“期日”。 期间期间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日期。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的目的在于保证诉讼主体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使诉讼正常进行,使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尽早得到解决。 按照不同标准,期间可作如下分类: (1) 依期间是否由法律规定,可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指由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发生而开始,并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指定期间是指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的具体实际情况依职权而指定的期间。 (2) 依期间是否可以随意变动可分为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不变期间是指期间一经规定,非有法定情形,不允许随意改变的期间。可变期间是指期间虽已确定,但因情况发生了变化,在确定期间内完成或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确有困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变更原定的期间。指定期间属于可变期间,法定期间可以是可变期间,也是不变期间。 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之日。不论是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均不包括在途期间。诉讼文书在期满之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令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基层人民法院转交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应为的诉讼行为或协助的诉讼行为,称为期间的耽误。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在这里,所谓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当事人无法抗拒,无力克服或无法预料的事由。所谓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无法抗拒的事由外,障碍的发生不应归责于当事人而导致无法在诉讼期间内完成应为的诉讼行为。顺延期限的申请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提出,耽误期限的原因及其障碍消除的时间应在书状内写明; 对于耽误上诉期限的申请应采用书状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与期间相关且容易混淆的一个概念是期日。所谓期日是指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时间。期间和期日有以下几点不同之外: ❶期间是诉讼参与人或人民法院单独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 期日是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为诉讼行为的时间。 ❷期间有始期与终期的规定; 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时间。 ❸期日开始后,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必须为某种行为,并且是立即行动; 期间开始后,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不必立即为某种行为。 ❹期间有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之分; 期日都是指定的。 ❺期间有不变期间与可变期间之分; 期日都是可以变更的。期日可分为准备程序期日、调查证据期日、开庭审理期日、调解期日、宣判日。期日一旦确定,人民法院就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于指定日期到法院指定地点出庭,传票应按规定填写明白,并且写明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迟延诉讼期日,不按法院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称为期日的耽误。一般地,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耽误诉讼期日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诉讼期日; 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期间指某种诉讼行为从某一特定的时间开始,至另一特定时间终止的时限。在刑事诉讼中,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一诉讼行为所应当遵守的时间或期限。一般,不同的诉讼阶段,司法机关应当完成的诉讼行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某项诉讼权利或履行某项诉讼义务,均有应当遵守的法定期限限制。期间有两类: 一类是法定的期间,另一类是指定的期间。前者,由法律具体规定; 后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定职权决定或者裁定,包括期限和期日。法定期间,通常不得随意更动。在我国,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必须进行讯问。公安机关应当在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对于该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等等。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有助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防止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不同国家关于期间均有规定,但不同的国家计算的起止时、日方法不完全相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期间的开始时、日不算在期间之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花费的时间。如上诉状或其他诉讼文件在法定期限届满之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当事人由于遇到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之前完成的诉讼活动。这种申请是否被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有的国家,期间以时计算的,从即时开始起算; 以日、月或年计算的,始日不算入期间。但时效期间的始日,不论时间长短都以一整日计算。期间的末日是星期日或是指定的一般假日时,都不计算在期间之内,如日本。 |